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以上內容均根據樂山永安消防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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